老板看税收:股权转让工商申报0元,实际699万元,被认定偷税并处一倍罚款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申报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之一。各地税务局陆续下发文件,要求股权转让时要经过税务核查,尤其是低价转让股权、未依法申报个税的。我们今天分享的案例便与此相关,快来看看吧! 一、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吴某某将持有的南京****咨询有限公司7.5%的股份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的股份以199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吴某某将股权作价0元转让,未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银行资金流水、约谈笔录、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股权变更信息资料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9.8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查对象本次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吴某某上述少缴个人所得税应处以1倍的罚款,计139.8万元。 1.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关注的新重点。 2.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之前,税务机关一般在纳税人(股权转让方)没有明显的隐瞒收入行为情况下,作出追缴税款,并对应代扣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按照征管法作出处罚即可。 3.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明确:“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所以,纳税人如果在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应当自行在次年的6月30日之前申报纳税。否则,税务机关应当认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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