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只给部分员工(高管)缴纳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一是为本企业全体员工支付的,二是比例不超工资总额的5%。如果企业仅为部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就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普惠性政策,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二、部分员工自愿放弃 举例: 某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260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经了解,该企业员工总人数700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492 人,部分人员不愿意缴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260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 根据该企业反映,企业根据集团的批复,集团要求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需要填写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同个人不同意参加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员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年金。 问1: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 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税前扣除。 问2:对于体现普惠性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全体员工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答: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不是企业区别对待,而是员工自愿放弃导致企业最终只给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政策的普惠性要求,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要注意,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而不是全体员工的工资总额,企业在计算限额时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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