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扣新政---加计抵扣15%
加计抵扣
新政 4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 时隔半年,好消息再次传来,2019年9月30日刚刚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再次加大了幅度: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原文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全文有效 2019.9.30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在李总理的两会报告中,除了提到将16%、10%增值税税率降为13%、9%以外,还提到“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事实上,如果6%税率保持不变,而其他两档税率降低,则对于适用6%税率的服务业来说,由于其进项相应的减少,如果价格不变,将可能使其增值税税负增加,因此,李总理政府报告中专门提到了“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的描述。 生活服务业的主要成本是劳动力成本,而劳动力人工成本是无法抵扣进项税的,这的确也是增值税的一大弊端,增值税的链条原理可以避免重复纳税,但也将链条中不能抵扣环节的成本压在该环节,如服务业主要靠人工劳务去提供服务,而材料等成本少之又少,提供服务收费却按照全部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该环节进项少,政策允许多加计抵扣,这次加计扣除额度从10%提到15%,意在体谅服务业的税负较高,为达到全行业的“只降不增”! 其实,增加税收抵扣的方式有几种,如: 扩大服务业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如用于增值税免税、简易计税、个人消费的相应进项允许服务业抵扣。 对服务业工资等非增值税进项按一定比例,允许服务业企业抵扣。 对服务业购进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允许凭票加计抵扣。 ...... 第一种方法不符合增值税原理,个人消费的相应进项若允许抵扣会大大混乱现有增值税法规体系,并且,也无法使所有服务业企业都能降低税负,因此,其可行性不高。 第二种方法虽然能大大降低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税负,但由于工资人工不利于监管,容易出现征管漏洞,因此可行性也不高。 第三种方法,在过去农产品抵扣中,已经有过先例(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在领用环节加计抵扣1%),再实施有前例可参考,同时,由于是通过对购进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采用加计抵扣,实际上将其纳入了增值税发票体系,可以有效的进行征管;而且采用这种方式,多购多扣,少购少扣,也符合促生产、提活力的目标。所以这种方法可行。 所以,可以大概预测,对于服务业,最大可能就是对购进的固定资产、原材料等采用加计抵扣的政策。但由于服务业,原本可加计抵扣的基数就很少,有的直接就是没有进项,这次讲加急比例提高,对于服务业成本构成中人工占比较低或者非100%人工成本的行业是有利的,如果服务业完全是人工成本的...... 还是希望增值税立法对于人工成本的抵扣予以考虑,技术条件逐渐成熟了,社保等监管均已联网,个人所得税申报也已锁定身份证号码,人工成本的监控应该也可以逐渐做到,全部成本均可抵扣才最符合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的宗旨。增值税改革也更符合减税降费企业减负的改革发展纲要。 至于这次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还是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一样: 纳税人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设立时间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连续性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加计基数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截止日期 该政策也是有始有终有限期的哦!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来源:博扬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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