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干学税法:关于走逃企业的判定证据,有了新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款给出了走逃(失联)主体的概念,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对于这类企业经营活动的调查手段,一般都是常规的实地调查和电话查询。

而在本案中,税务机关通过与公安部门的密切合作,获得了对企业认定走逃失联更为充分的证据。具体如何?请往下看~

具体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稽处〔2021〕189号

苏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48Q)

我局(所)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苏州市金狮河沿**号**号楼**)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单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在经营地未找到你单位;通过“苏州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信息查询并研判:未发现其在我市活动的相关信息。因此,你单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经询问受票方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承认以2%手续费购买由你单位开具的1份营业税其他服务发票,开票金额498470.00元;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2215172.68元。

以上情况表明:你单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在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开具给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和营业税发票1份,涉嫌虚假交易、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形。根据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你单位交易不真实,涉及发票明细如下:

……(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决定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1份营业税发票和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税案点评
图片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对走逃企业的认定,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该案的新颖之处在于,税务机关除了运用常规的实地调查,电话查询等手段之外,还通过“苏州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在该市活动的相关信息,从而对走逃失联认定的证据更加充分。

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是公安机关内部系统,只有经过公安机关授权认证的平台可以使用。可以查询人口信息,车辆信息,上网住宿信息,违法人员信息等。

税务机关是没有权限进去去查询的,能取得上述证据说明当地税务公安配合得很密切,税警联合办案,案件查办会更加迅速精准,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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