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看税收:税局对双注销偷税企业作出处罚并向实际经营人追缴税款774万
近几年,我国公司的注销行为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除因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而引发的公司正常注销外,各地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也引发了一些公司的改制注销。我国公司依法定程序的注销流程一般为:先向国、地税机关提交汇算清缴报告、注销报告,在完成国、地税登记证的注销后,再在工商处注销公司。 虽然公司在注销的过程中,要向国、地税机关提交税务清缴报告,以证明注销前自身的税款已清缴完毕,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后期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已注销的公司有偷逃的税款未缴。那么问题来了,在一家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或少缴税款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沈税稽二处〔2021〕785号 贺**: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22日对你(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路)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贺**系辽宁**拍卖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辽宁**拍卖有限公司是双注销企业,现对贺**追缴辽宁**拍卖有限公司隐瞒收入所偷税款。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辽宁**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辽宁**拍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辽宁**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辽宁**拍卖有限公司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辽宁**拍卖有限公司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补税及补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增值税821,111.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477.8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教育费附加24,633.35元。 4.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6,422.23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6,821,097.07元。 应补税费合计7,740,742.12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沈税稽二罚告〔2022〕0819号 辽宁**拍卖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受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你单位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你单位受中国*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你单位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你单位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拟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23,099,059.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根据现代法人制度理论,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产,能独立以其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的意义就在于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彼此独立的法人及其投资者的责任隔断开来,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在公司法上亦有刺破公司面纱的制度,但其适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对税收债权的追缴来说,同样需要遵循公司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否则将导致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体系的崩塌。对于税务稽查发现已注销企业存在欠税的,应当从严审查是否符合可以刺破公司面纱,向股东追缴税款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规定,如果涉案公司经过依法清算注销,且不存在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等行为,系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能发现少缴税款的,不宜穿透公司对实际经营人追缴税款,同时因公司已经注销,法律主体地位已不存在,不再具备行政相对人资格和行政处罚责任能力,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违背行政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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