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看税收:扣缴义务人风险更低?恰恰相反!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是纳税的主体。而扣缴义务人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本身并不是纳税义务主体。 因此,很多小伙伴可能在实务中就会想当然地以为,一旦出现涉税问题,扣缴义务人的风险可能会更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具体原因请跟着小编往下看~
案例一: 被告人孟某作为A公司的法代,明知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却对已经代扣的职工个人,在个税申报时采取了隐瞒手段虚假申报,不缴纳已经代扣的个税379万元,这笔款项被其用于了生产经营。 税务部门查处后,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是A公司仍然不补缴已经代扣的个税税款。 之后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25日,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犯逃税罪,罚金190万,孟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20万。 案例二: 王某在担任B公司法代期间,指示公司的会计人员将员工的个税按零申报,而公司实际上在发放工资时已经扣减了员工工资个税。 税务机关经过检查发现,B公司偷逃个税合计11.5万元。案发后,王某按照规定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因涉嫌犯罪,符合立案标准,该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 一审审判后,判处王某构成逃税罪,判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5万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王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40万。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哪怕是扣缴义务人,只要违反规定犯下逃税罪,处罚也是很严苛的。而且,比起纳税义务人来说,扣缴义务人所面临的处罚还具有一下两个特点: 首先就是在立案追诉标准上,扣缴义务人比起纳税义务人来说,追诉标准更低。 其次就是在逃税罪中,普遍适用的“首刑不罚”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偷逃税款,没有首次违反的“黄牌警告”,直接就“红牌罚下”了。 综上,扣缴义务人“风险”更低的说法并不成立,相反,还更有可能受到追责和处罚。因此,无论是个体还是公司,都要严以律己,不要怀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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