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账公司少缴税款导致“偷税”后果,责任由谁承担?



导语

前段时间,某直播网红被爆出偷逃税款,对此,网红公司解释称,相关的涉税业务都是交由代账公司处理的,对于偷逃税款的事实并不知情。很多网友对此表示质疑并疑惑:代账公司在处理会计账务和进行纳税申报后不会向雇佣公司出具说明吗?当税务机关查出涉嫌偷税后,是原公司会遭受处罚呢?还是代账公司会被追究责任?

为了帮助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小编今天就通过一则网上公开的涉税案件,来分析一下代账公司帮忙做账导致偷税结果后,税务机关和法院对责任的认定是怎样的。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思考,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学习运用,起到帮助。

一、
以案为例



A公司于2011年11月与B公司签订了《代理记账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约定由B公司代理负责A公司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税务申报等业务。

2012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由于纠纷提前终止了代理协议。在此期间,B公司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为A公司如实申报缴纳2011年到2012年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2014年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发现,A公司自2011年起,存在假借资质承接业务并且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况。

对此,A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在2011年至2012年委托B公司代理负责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税务申报等业务,由于B公司故意未按约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了目前虚假纳税的后果。

最终,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补缴所欠税款,并处未缴税款一倍的罚金。

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A公司向法院提请了行政诉讼,后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调查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原因和责任主体,作出处罚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对A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
小编分析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A公司对于少缴税款的事实是承认的,但对于“偷税”罪以及少缴税款的责任认定,与税务机关存在差异。

首先,对于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纳税人是否偷税,主要看纳税人是否存在以下3种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除此之外,认定“偷税”还需要有证明A公司存在主观故意的证据,对此,税务机关的证据也是明显不足的。

其次,对于A公司少缴税款的过错,责任方应该在A公司还是B公司呢?如果税务机关要进行处罚的话,处罚对象应该是谁呢?

二、应该由谁承担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造成少缴未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可以对税务代理人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除A公司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外,代理记账公司受到相应的惩罚处理也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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