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用发票的那些事儿
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内容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稽核对比专用发票及相应的数据电文。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三联和六联两种(如含存根联则为四联和七联),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比较常见的三联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分别为: 1.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3.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薄》到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等载入空白金税盘和IC卡的行为。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薄》、金税盘(或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报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收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1. 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施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手里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有各省税务机关确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2.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的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3.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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